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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阜阳这3家企业被处罚!有你知道的企业吗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08 01:59:55 点击:

  五金我局于2021年1月28日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年产8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1年3月12日收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3)显示:排放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99.3mg/m3;126mg/m3;110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分别为:/mg/m3(“/”表示检测项目的实测浓度小于检出限,故折算浓度、排放速率无需计算);13mg/m3;38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分别为124mg/m3;140mg/m3;145mg/m3,其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超标倍数为3.2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1年9月3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8号)后,在2021年9月3日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我公司收贵局:太环罚告字〔2021〕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现申辩如下,望领导研究后,撤销处罚。一、贵局严格依行政委托安徽华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颗粒物超标,当时厂里在线检测设备数据都正常,由于工人加药(碱)过量,在喷淋过程中形成颗粒状,导致颗粒物超标。二、贵局执法人员在4月份告知我厂停产整改,我厂及时停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对脱硫塔进一步检查维修,达到环保标准,积极联系专家对三同时组织验收,并通过第三方公司复检并合格,问题已整改到位。三、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销售一直滞慢,市场行情差,工人工资、电费、税收种种开销,勉强维持运转、经营困难,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六稳六保”,确保稳定和农民就业保障。综上所述,就贵局检查出的相关问题,我公司一定虚心接受,确保当地农民工的就业保障及国家税收,恳请贵局领导考虑我单位的实际困难,从轻处罚或不罚为谢!陈述复核情况:经我局研究,维持原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8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太和县成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太和县成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建议处罚[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1年1月24日会同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1年3月15日收到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1):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66.0mg/m3;90.0mg/m3;94.2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分别为/mg/m3;/mg/m3;/mg/m3(“/”表示检测项目的实测浓度小于检出限,故折算浓度、排放速率无需计算),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72mg/m3;60mg/m3;62mg/m3,,其中颗粒物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超标倍数为2.14。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厂于2021年9月3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9号)后,在2021年9月3日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一、申诉原因1、处罚依据不客观,未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强制企业反复停产整改,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3、眼下企业生存困难、处罚力度过重、不堪重负。二、申诉目的1、监管企业要公开、公平、公正,不能差异化对待,要将相关信息在微信群公开;2、减轻或免于处罚。三、申诉依据1、在线监测入网时间差距过大,全县近30家窑厂,从第一家到最后一家入网,历时近2年;而华测监测从第一家到全部监测完毕也要历时一年多。我厂是第一批入网窑厂,也是被华测第一批检测的窑厂。相对于其他窑厂,我厂运营压力和成本大量增加。2、我厂在线监测设备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准入的合格产品,并且做到全天候运营,一直正常运维,相关数据一直正常,而华测监测出来的数据存疑;近期我厂主动要求奥创对我厂进行监测,数据正常(见表附后);3、县环保局监测站于2020年12月份对我厂进行执法监测,相关数据也是正常的,2021年1月份华测监测在之后进行的监测中,相关数据不正常;两次监测都是官方监测,时间也非常接近,华测监测存疑。4、因华测监测数据超标,在环保局的要求下,我厂已于去年7至8月份已进行停产整改,后经环保局同意后恢复生产,但从今年8月24日至今,环保局再次要求我们停产整改,这种反复的停产整改,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5、由于全县窑厂上马较多,且受到疫情影响,原材料价格上涨,砖价下跌严重,眼下企业生存非常困难,我厂职工已主动要求降薪三分之一,以维持企业艰难运营。鉴于此,迫切诉求贵局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考虑企业的苦衷和难言之隐,最终减轻或免于处罚,早日解除禁令,以求达到保企业、促就业、重稳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陈述复核情况:经我局研究,维持原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9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太和县税镇镇邹桥村委会邹家平新型建筑材料厂陈述申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太和县税镇镇邹桥村委会邹家平新型建筑材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建议处罚[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7日、4月30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月27日我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两处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同一点位检测项目取样三次),现场取样时满足取样条件,检测项目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2021年2月7日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南侧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669.0mg/m3;785.0mg/m3;474.0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分别为71.0mg/m3;20.0mg/m3;/mg/m3(“/”表示检测项目的实测浓度小于检出限,故折算浓度、排放速率无需计算),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226.0mg/m3;117.0mg/m3;126.0mg/m3,北侧脱硫塔排气筒颗粒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748.0mg/m3;923.0mg/m3;493.0mg/m3,二氧化硫折算后浓度分别为24.0mg/m3;/mg/m3;44.0mg/m3(“/”表示检测项目的实测浓度小于检出限,故折算浓度、排放速率无需计算),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分别为114.0mg/m3;127.0mg/m3;146.0mg/m3,其中南侧氮氧化物及南北两侧颗粒物均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30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25.17和29.77。

  厂院内和厂外西北侧大量煤矸石、粉煤灰及粘土未完全覆盖,物料库未完全密闭,地面积尘较多,防扬尘措施不到位;厂西北侧厂房内新建设一条粉碎煤矸石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有生产迹象),粉碎煤矸石生产线配套建设有一台布袋除尘设施,新建的粉碎煤矸石生产线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经调查你厂2018年6月开始建设,2019年8月建设完成,2019年9月开始生产;粉碎煤矸石设备于2020年5月建设,2020年9月建设完成。

  你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煤矸石、粉煤灰及粘土未完全覆盖、物料库未完全密闭,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煤矸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配套的建设治污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以《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你厂于2021年9月1日收到《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10号)后,在2021年9月3日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贵局执法人员在1月、4月份告知我厂停产整改,我厂及时停产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联系生产厂家对脱硫塔进一步检修达到环保标准,同时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黏土进行了覆盖,积极联系专家对三同时组织验收,其他问题已整改到位。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产品一直销售滞后,工人工资勉强维持运转,经营困难,为了响应国家提出的“六稳六保”确保稳定和农民工就业保障,我厂诚恳接受贵局的处罚,恳请贵局考虑我单位的实际困难,从轻或者减轻罚款为感。陈述复核情况:经我局研究,维持原处理意见。

  以上事实,有《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太环罚告字〔2021〕10号)、《阜阳市太和县生态环境分局送达回证》、《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新型建筑材料厂陈述书》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皖环发[2020]20号)

  1、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建议处罚[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壹拾万(100000)元的处罚。

  2、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粉煤灰及粘土未完全覆盖、物料库未完全密闭,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的行为裁量起点为Y,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建议处以[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值为0.1,处以贰万(20000)元的处罚。

  3、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煤矸石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建设进程属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百分值+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1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0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依据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提供的《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材新型建筑材料厂年产825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煤矸石破碎生产线)项目总投资额资产评估报告(金泉评报字[2021]第0703号)》,该公司煤矸石破碎生产线总投资额为壹佰叁拾柒万伍仟壹佰伍拾肆(1375154)元,处以41%*1375154*5%=28190.657,依据第九条第四项,贰万捌仟壹佰玖拾(28190)元的处罚。

  4、太和县蔡庙镇新建村新型建筑材料厂配套建设的治污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行为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百分值+0%;污染防治设施仅建设部分,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裁量百分值+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未排放污染物裁量百分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11%;环境非法次数为0次裁量百分值+0%;对周边居民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0%,处罚31%*1000000,叁拾壹万(310000)元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肆拾伍万捌仟壹佰玖拾元整(45819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或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阜阳这3家企业被处罚!有你知道的企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