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为加快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全面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显著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酸雨、灰霾等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火电、建材、印染、化工、合成革、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三)建成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五)城市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城市市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六)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烟尘控制区”覆盖城市市区;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需治理与修复的废弃矿山治理率达98%以上。
(九)全市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
(一)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确定重点整治名单,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二)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区域空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重点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方案,逐步建立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2012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得到增强,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
(三)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及时搬迁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限制新建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
2.完成火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应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除尘、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改造。到2015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与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90%和9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金华电业局,市经委、环保局。
3.加强水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到2015年,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
4.推进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污染物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所有印染企业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定型机废气整治并确保稳定运行。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在2015年底前完成有机废气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委。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均要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使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逐步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洁净燃烧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质量技监局。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关闭石灰窑土窑和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采石生产企业,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等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环保局。
2.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同时,加快“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贸易粮食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农业局。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建设完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线。检测机构应按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国家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建立省、市、县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积极推广新型能源,鼓励使用甲醇汽油。责任单位:中石油、中石化金华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贸易粮食局、经委、发改委、质量技监局。
6.加快油气回收工作进程。对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开展油气综合治理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新建加油站、储油库须按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建设。自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责任单位:中石油、中石化金华分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质量技监局、安全监管局。
7.构建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加快建设以城市为中心的快速便捷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区域交通网络。推进交通管理现代化建设,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减少因道路拥堵造成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鼓励发展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探索建立电动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公安局、建设局。
8.发展“绿色”物流。加强对货物装卸、物料堆场、化工原料储罐的管理,大力整治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强化对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管理,督促物流企业使用绿色环保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规范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制度,减少因交通运输及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局、环保局、农业局。
1.推行清洁能源。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燃区范围,结合西气东输、川气东输等重点工程,大力推进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工作。到2015年,金华市区建成区清洁能源使用率达70%以上,县(市)城区达5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金华电业局,市经委、环保局。
2.防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规定。建筑工地采取道路硬化、主体结构施工外脚手架密目网全封闭、车辆出工地进行冲洗等措施,确保施工工地内外环境整洁。建筑物拆除必须边拆除、边洒水、边清运渣土,渣土、垃圾应在拆除完成后3天内清运完毕,暂时不能清运出场的,要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建设局。
3.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城区内排放油烟的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运行维护制度,按要求定期对油烟净化装置进行清洗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城区内的居民住宅或者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不准新批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行政执法局、环保局、工商局、卫生局。
4.开展服装干洗业污染治理。新(改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扩)建干洗店应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须限期更新为全封闭式干洗机或进行改造,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实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环保局。
5.整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对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入空气。逐步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气体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及除臭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设施的废气治理设施建设,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环保局。
6.控制地面和道路扬尘。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减少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加大道路和地面的改造投入,逐步改造低质材料路面。增加高压冲洗车、喷洒车等设备投入,有效减少城市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林业局。
1.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力争到2015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的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经委。
2.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废弃物。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长效管理机制。各地要对遥感监测发现的秸秆焚烧点,及时快速响应。到2015年全市基本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
3.加强烟尘控制。城市市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城郊结合部、铁路、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范围内要全面创建“烟尘控制区”。各类炉窑灶排放的烟尘、粉尘和林格曼黑度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4.控制农业氨污染。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化肥施用量,减少氨逸出和挥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局。
5.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按期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到2015年,符合创建条件的生产矿山70%以上创建绿色矿山。加快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到2012年,全市废弃矿山治理率达95%以上;到2015年达98%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
6.实施森林碳汇工程。大力开展绿化造林和中幼林抚育,实施阔叶化改造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着力提高林木质量,增加森林碳汇功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市林业局、建设局。
1.建设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优化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位,增加大气臭氧、细颗粒物、一氧化碳、有机污染物、大气能见度和灰霾等监测设备,建设覆盖全市的大气复合污染监测网络。到2012年,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到2015年,完成监测站位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气象局、财政局。
2.提高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水平。加强对大气特殊污染因子的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掌握全市大气污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污染因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3.完善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把臭氧、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废气等因子逐步纳入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范围,使空气质量评价结果能够更加客观地反映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
4.逐步开展低能见度和灰霾等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区域大气能见度、灰霾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尽量降低其危害性。突发性大气污染事件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响应。建立大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系统,依托环境质量、气象信息等系统发布有关信息。责任单位:市气象局、环保局。
成立金华市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发改、经委、科技、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卫生、环保、贸易粮食、行政执法、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气象、电业、中石化、中石油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实施全市清洁空气行动,并与周边地市共同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将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情况纳入各级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县(市、区)、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挂钩。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逐步完善环保经济政策,用价格、信贷和土地等要素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区域,要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
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网络等媒体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疏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清洁空气行动。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关于印发金华市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