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吴川市嘉威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五金2023年3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覃巴镇覃华村黑尾塘的塑料鞋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滴塑车间有4台滴塑机正在开工生产,车间的窗户为打开状态;滴塑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料(树脂粉、二丁酯、二辛脂和色粉)→拌料→滴塑→加温成型→滴塑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加温成型工序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产生;已建有UV光解废气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该设施没有开启,不能在车间内形成负压将废气抽入治理设施中集中处理,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通过车间打开的窗户直接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1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2023年3月15日和2023年3月2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4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密闭生产车间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3年4月7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依法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申辩:1、立行立改,加强管理,落实措施;2、委托中山市港口镇创绿环保设备厂对全厂设备翻新检修,落实整改;3、近三年来,由于疫情等原因,生产经营困难,恳请从轻处罚。
2023年4月10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车间窗户紧闭,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形成负压,产生的废气经治理设施处理后通过烟囱向高空排放,并已做好相关运行台账。
经复核,你公司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的条件,我局同意你公司的道歉申请,并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4月15日,你公司主动在《湛江日报》A08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生态环境守法的承诺。
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4号]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2023年4月10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相片,以及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书》、2023年4月15日《湛江日报》A08版刊登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项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罚款“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涉B类污染物排放等情节,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告知罚款金额玖万元整(¥90,000.00)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