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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福建利源达工贸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05 13:53:12 点击:

  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罚23万五金福建漳州市漳浦县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对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近日被罚款2.3375万元。处罚信息摘要如下:

  联系电线日,我局配合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有1台铝灰分离机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初二陪同检查。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漳浦环立〔2024〕7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初二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1.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项目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况);

  2.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况);

  3.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车间及废气处理设施位置情况);

  4.2024年5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况);

  5.2024年5月9公司提供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环评审批情况);

  6.2024年5月9公司提供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报告》(节选)(证明你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验收情况);

  7.2024年5月9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公司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排污许可证载明的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8.2024年5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项目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破损口已修复等情况);

  9.2024年5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设施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破损口已修复等情况);

  10.2024年7月12公司提供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说明(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浦环罚告〔2024〕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2)/(2×2)]×40%=-0.4

  对污染防治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2.337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浦县人民政府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漳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