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2024年5月10日,根据群众投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厂位于吴川市博铺街道新江坡(龙华汉屋)的塑料鞋生产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该项目生产车间有*台鞋机正在开工生产,车间的窗户为打开状态,厂房周边闻有异味,厂房北面相隔道路为民居。生产工艺流程为:“*********”,加温注塑和拌料工序中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产生。该项目已建有“UV光解活性炭一体机+喷淋塔除尘”废气治理设施,但现场检查时该设施没有开启,不能在车间内形成负压将废气抽入治理设施中集中处理,导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VOCs)通过车间打开的窗户直接向外环境无组织排放。
1.你厂于2024年5月1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名称和你厂经营者龙华汉的身份;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5月10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你厂于2024年5月10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厂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4.你厂于2024年5月17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证明你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5.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7日调取的《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业企业综合整治验收销号的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厂生产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以及你厂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及环境管理的要求;
你厂上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向你厂直接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8号],责令你厂立即密闭生产车间并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2024年6月3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厂已按照《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8号]的要求,制定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废气治理设施,并做好相关的运行台账;在生产车间内粘贴《生产期间禁止开窗》告示,并将生产车间窗户封死,确保生产过程中车间内能形成负压;检修废气治理设施,购置新的喷淋塔进行更换。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9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厂既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2024年6月29日,你厂主动向我局吴川分局提交《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整改情况资料。经复核,你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符合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7月2日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你厂在《湛江日报》A03版刊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向社会公开道歉,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环保守法承诺。
1.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4〕008号]和2024年5月23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2.我局吴川分局于2024年6月3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复查情况以及你厂的整改情况;
3.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4〕9号]和2024年6月27日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4.你厂于2024年6月29日提交的《生态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声明书》和整改情况资料,以及2024年7月2日的《湛江日报》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厂主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以及你厂登报道歉、公开承诺守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中国)官方网站,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14项裁量标准(空间、设备密闭情况为“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罚款金额为“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第二、从轻处罚标准第二条“(二)适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拟罚款金额的40%降低处罚:1.涉除A类污染物以外的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鉴于你厂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公开登报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结合你厂排放B类污染物的排污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按告知拟罚款金额(9万元)的40%降低处罚,即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澳门·新葡萄新京6663行政处罚决定书